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判8年 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判8年,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現年68歲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於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收賄2萬美元,被依職務收賄罪判刑8年定讞,郭2014年入獄、2016年保外就醫。然郭否認收賄2萬美元,聲請再審;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指郭雖於高院開庭時堅稱無罪,卻不足以動搖原本有罪確定判決,對她請求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均予駁回,全案確定。
檢方查出,2006年郭瑤琪擔任交通部長時,涉收下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但郭否認指控。
刑事法院一、二審原本都判郭瑤琪無罪。然更一、更二審均改認郭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逆轉依貪污罪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郭的上訴定讞並發監服刑,郭2016年獲保外就醫。
郭瑤琪不服,聲請再審主張,李男的會計根本沒有領出2萬美元或7500美元,也就是說,會計的不實證述,客觀上足以動搖原本確定判決指「聲請人收受美金2萬元現鈔」的事實,故請求准予聲請再審,並裁定停止執行刑罰。
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指郭女主張2筆美金2006年7月3日、4日是以商務支出名義匯款至美國,並沒有以現金形式被提領出來,是對原確定判決已斟酌的證據再行爭辯其證明力,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聲請再審的要件,裁定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