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摸7歲繼女下體一把 學習單揭不良「後叔」判刑3年8月
林姓男子被控強摸七歲繼女下體一把,台南地院調查受害女與其母親、學校教師等人證證述,認定林男有違反意願猥褻犯行、判他3年8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B姓女子與仳離的前夫育有3名孩子,B女離婚後改嫁給1名林姓男子並住到林男家中。林男竟利用B女的大女兒小潔(案發時約念小學一年級)到家裡與B女相聚時,1次晚間喝酒後在房內強摸小潔下體。後來小潔把這事寫進學校學習單,林男否認猥褻繼女;而小潔指控外,還有其母與導師、輔導老師的證詞,台南地院法官認可作為補強證據,依加重違反意願猥褻罪判林男3年8月徒刑。
此案發生後,B女並與林男離婚、結束其人生第2段婚姻。
判決指出,B女與其前夫離婚後,約定兩人的小潔等3名孩子平時由前夫照顧,但需定期與B女相聚,一回B女的3個孩子到她與林男的住處相聚,晚間,小潔與2名妹妹在房間時,林男涉喝酒後進到房內、伸手進小潔的內褲內,撫摸她的下體。
小潔被繼父的舉動嚇得不知措,當時她覺得很害怕、不舒服,但不敢出聲求援,因為「叔叔(指林男)很兇,怕叔叔會生氣」。之後約過了2年、她於2023年4月間在學校「我的身體自己作主」學習單內「不愉快的經驗,想要說出來」欄目,寫出「有,不喜歡媽媽那裡的叔叔摸尿尿的地方」。
小潔的班導師看到學習單後詢問小潔確認有此事,並通報學校、小潔父親與警方查辦此案。
林男接受調查時、矢口否認有對小潔做強制摸下體猥褻的行為。
法官先後傳訊小潔父親、母親B女與其班導師、輔導老師,法官認為,從B女與2名教師的證述內容,與小潔在案發後的情緒與反應狀態的證詞,B女與2名教師的證述足可作為本案的「補強證據」,林男辯解不足採信,可認定林男確有違反小潔意願、對她有強制猥褻事實,因此判他3年8月徒刑,但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