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這重罪!視訊裸聊偷拍小女友雙峰再刪掉 男被重判不得緩刑
鄭男與小女友以手機視訊裸聊時,涉偷拍其裸胸影像被判刑。(手機示意圖,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剛滿18歲的鄭姓男子與一名少女交往,少女指鄭男要求做視訊裸聊,並保證不會截圖與錄影,不料鄭男竟偷錄她的裸胸影像,憤而報警,台南地院判鄭男3年8月徒刑,但依法無法諭知鄭男緩刑。可上訴。
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調查認定,鄭男所犯違反對方意願、偷拍少女性隱私影像,是本刑7年以上重罪;考量鄭嫌偷拍少女性影像,手段尚稱平和;也不是性犯罪集團大量拍攝製造、牟利為目的;鄭男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意,還把女方裸胸性影像刪除,惡性不是重大不赦,酌予減刑,因此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違反意願、拍少年性影像罪,判鄭男3年8月徒刑,但依法無法諭知緩刑。
社工人員表示,因現今使用手機、網路環境極為方便,年輕男女交往視訊聊天時,建議不要有裸露身體與對方視訊的舉動,避免身體私密處性影像遭到外流,即使對方如何掛保證不截圖、不偷拍的說詞,都不要輕易相信,顧好自己的身體隱私處,就是在談感情交往時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南市府社會局提醒兒少及家長,使用手機和網路資源時要建立防護好習慣,謹記「3不4要」原則:包含「3不」─不拍攝私密部位、不分享裸露照片、不隱忍惡意威脅;若不慎遇到私密照片外流時,也請記得「4要」─要求助、要蒐證、要報警、要移除,並可向性影像處理中心尋求協助下架性私密影像。
南市社會局呼籲,去年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包裹式修正,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及強化被害人保護配套措施,其中使兒少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勿以身試法。若兒童、少年不幸成為被害人,請勇於撥打110、113保護專線或向「性影像中心」諮詢(02-6605-7373)求助,一起打造友善零暴力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