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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道瘋狂超車 他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

    陳男國道瘋狂超車,被新竹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陳男國道瘋狂超車,被新竹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2024/09/06 12:55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1號新竹路段,不滿李男超車,竟狂按喇叭然後加速超車,再強行左切變換至內側車道,致其車輛左後車身擦撞到李男右前車頭處,新竹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

    法官調查,31歲的陳男日前開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於行經北向92公里900公尺新竹市東區境內處時,因不滿前方外側第二車道李男所駕駛自小客車,直接往左切入內側第二車道,再切入內側車道,阻擋在陳男前方,陳男竟心生不悅,連續按喇叭數十秒。

    陳男明知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該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以免擦撞他車;且其駕駛自小客車在高速公路任意並驟然變換車道,足使在公路上高速行駛之其他車輛生往來之危險,竟未保持安全間距,先駕車右切變換至內側第二車道,再加速從該車道超越左側李男的車,再強行左切變換至內側車道,致其車輛左後車身擦撞到李男右前車頭處,造成李男因避免車輛失控而減速停車,以此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並妨害李男自由駕車離去權利,又使李男車右前保險桿板金因擦撞毀損致不堪用。

    法官審酌陳男僅因行車糾紛,在高速公路上驟然變換車道,自後從右側他車道強行切入被害人駕駛自小客車前方,撞擊行駛中自小客車,對於高速公路上其他行駛車輛產生嚴重危害,且除妨害被害人行駛道路權利外,又造成被害人車右前保險桿板金因擦撞毀損致不堪用;陳男犯後先是飾詞否認犯行,未見真切之悔意,於院方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

    最後法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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