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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議長張峻疑佔國有地種檳榔 涉違反水土保持法起訴

    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記者王峻祺攝)

    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記者王峻祺攝)

    2024/08/28 19:58

    首次上稿 18:04
    更新時間 19:58(新增張峻聲明)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議長張峻去年2月遭檢舉長期竊佔國有山坡地種植檳榔,經過一年多的偵辦,花蓮地檢署認為張峻涉嫌占用國產署山坡地面積約10萬8868平方公尺(11甲)種植檳榔,今天依違反水土保持法,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嫌起訴。

    張峻晚間發表聲明說,此案為1980年代由張峻祖父向原檳榔農購買權利,亦為祖父留下的檳榔園,張峻為第三代繼承者,繼承後沒有任何擴大開墾面積動作或做為其他用途,對於違反山坡地水土保持法,毫無主觀犯意。且檢方認為張峻把國有地每年以120萬出租予他人一事與事實不符,出租部份都為個人私有地。

    張峻說,後續配合國產署要求,自行砍除檳榔並歸還所有土地。展現十足配合度和誠意,也勇於面對此歷史共業,並以己之力善盡水土保持的責任,殊不知是否受到其他壓力而從嚴起訴?但對起訴結果坦然面對,並會繼續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努力,相信法院會還給張峻和其他檳榔農一個公平公正客觀的判決。

    檢方調查,被告張峻明知所使用的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有土地,且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的山坡地,未經國有財產署同意,自2014年9月起占用合計面積10萬8868平方公尺,並出租給不知情的農民進行檳榔栽種,惟幸未致生水土流失。

    檢方認為,山坡地非經國有財產署同意及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核定,不得擅自墾殖、占用,但被告張峻涉嫌觸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前段,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嫌,經偵查終結,為維護珍貴之山林資源,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認為,檳榔園水土流失嚴重,且大面積土地開挖種植檳榔,將使林木植生與地被覆蓋破壞,地表逕流增加,造成土壤沖蝕加劇,故山坡地大量栽植檳榔是導致水土流失、土石崩塌的重要因素。被告張峻雖未實際致生水土流失結果,但對於山坡地水土資源保育及水土保持的維護,仍有造成危害之可能。

    水土保持法第32條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等,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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