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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沒繫牽繩害女騎士撞上摔死 飼主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

黃女遛狗沒繫上牽繩,狗兒奔走導致女騎士撞上摔車死亡,法官判刑6月,圖為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黃女遛狗沒繫上牽繩,狗兒奔走導致女騎士撞上摔車死亡,法官判刑6月,圖為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2024/08/24 15: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女子於去年10月帶狗外出,她沒有用牽繩,狗兒穿越道路時,被一位女子騎機車撞上,女騎士摔車倒地,顱內出血等傷害死亡,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黃女是狗的飼主,自應承擔監控管理的注意義務,竟未詳加注意,沒有使用牽繩,讓狗恣意於道路奔走,導致女騎士撞上死亡,不過,黃女第一時間即向員警坦承是飼主,雙方又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沒有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女於去年(2023年)10月25日上午8時許,帶狗行經中市潭子區潭興路,狗沒有繫牽繩,穿越道路而出,黃姓女騎士(兩人皆姓黃)騎乘重型機車,閃避不及與狗碰撞,女騎士人車倒地,頭部外傷、顏面骨合併顱底骨折、顱內出血、右側多處肋骨折併氣血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創傷性休克併中樞神經及呼吸衰竭死亡。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有明文規定,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也規定,「任何人不得疏縱或牽繫畜禽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主旨是沒有法規意識、無路權觀念的動物,在無人看管或看顧不周下,任意行走於道路,會造成往來交通危險,故課予飼主應隨時注意,不得使動物妨害交通的義務,黃女是犬隻飼主,自應承擔此監控管理的注意義務,竟未詳加注意,沒有使用牽繩或其他固定器具圈養犬隻,恣意讓狗任意在道路上奔走,導致這起死亡車禍事故。

不過,法官也認為,警方調查時,黃女向警察坦承是飼主,符合自首減刑要件,黃女並無前科,與死者家屬因賠償金額差距大太,雙方沒有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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