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分局3幹員涉貪遭判刑 士院批:有害國家刑事司法進行
時任北投分局偵查隊的3名警員楊定邦、陳治中、江憲瑞,因犯貪污等罪,分別遭士院判刑4年、1年8月、8月。(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士林地院上午11時就時任北投警分局的3名涉貪偵查隊員進行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侵占非公用財物罪、故意隱匿刑事證據罪、行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對警務員楊定邦判刑4年(停職中)、陳治中1年8月(改調高雄市刑大)、江憲瑞8月(改調往台中市警局大雅分局);合議庭並透過判決書痛批3人所為,有害國家刑事司法的進行。
判決指,2020年8月,楊、陳、江等3名男偵查員接獲夏姓線民檢舉,得知張男持有槍枝;同月26日,楊找陳、江會同夏,前往張男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住處附近的停車場勘查地形。
27日待張男與吳姓友人現身後,楊等人以張男有他案被通緝為由,將人逮補,再從張的身上扣得兩包疑似安非他命的白粉、貝瑞塔與仿金牛座手槍各1把、子彈10顆;吳的身上則被扣得疑似三級毒品的「神仙水」。
然楊定邦並未將疑似安非他命的物品帶回分局,反而放到張男座車的排氣管內,並通知夏男取走。楊、陳人還被查到,明知張男持槍的情資是由夏男提供,卻於新北地院審理張男持槍案時,透過書狀謊稱「張男主動口頭告知有槍並自願被搜索」。後來是夏男不滿因毒品案件被起訴,向廉政署告發楊男等人不法,全案曝光。
士院今宣判,痛批楊、陳、江均是具有調查犯罪職權的警員,卻不知恪遵法令,利用辦理刑案的職務上機會,故意隱匿證據,有害國家司法刑事司法的進行;楊甚至利用職務機會侵佔疑似安非他命的毒品,有損警紀以及執行職務的廉潔性,楊與陳另明知經夏提供線報而查獲張持槍,卻謊稱是張自願被搜索,故依法給予不同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