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女受託照顧朋友女兒卻釀死 判刑1年半定讞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越南籍麥女來台依親,4年前受朋友之託照顧其未滿1歲的女兒,然替女嬰清洗吐奶見她無意識且臉色有異,竟拍打頭部並搖晃身軀只為喚醒她,卻導致她頭部重創且送醫不治。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考量麥女的智識程度僅小學一年級,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6月定讞。
2020年8月3日,不具保母資格的麥女受武姓朋友所託,代為照顧武女甫出生4個月的女兒;9日上午7時許,麥女餵食後見女嬰吐奶,先為她清潔,再把物品拿到浴室清洗,返回房間後,驚覺女嬰無意識且臉色有異,為喚醒女嬰,竟貿然拍擊女嬰頭部並搖晃身軀。
麥女又見女嬰沒反應,經叫救護車送醫,女嬰被確認硬腦膜下腔出血、缺氧缺血性腦病變,即便後續住院治療,仍因腦組織軟化壞死、泌尿道感染及肺炎,引發腦損傷、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檢方認為,麥女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起訴。
麥女辯稱自己跟女嬰沒有嫌隙,不可能殺她,只是當下太慌張,想叫醒女嬰,所以搖晃她的臉。
新北地院一審指,依法醫研究所鑑定、醫師證詞等證據,無法證明麥女出手拍打女嬰頭部,而導致女嬰受傷,但她搖晃女嬰,致女嬰因嬰兒搖晃症候群而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傷害並死亡,也就是說,麥女所為與女嬰死亡具有因果關係,構成過失致死罪。
然麥女並非故意傷害女嬰,但無法賠償女嬰母親要求的480萬元而未達成和解,不過麥女的智識程度僅小學一年級,一審故依過失致死罪對麥女判刑1年6月。但高等法院二審改認麥女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重判8年徒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審結維持一審認定結果,再度撤銷改判,依過失致死罪對麥女判刑1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民事部分,麥女被命賠償女嬰母親10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