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執法臉被丟筆無罪 關鍵在「時間點」
黃男因不滿警員受理報案態度,涉嫌朝他臉部丟擲原子筆,被橋頭地院判決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黃姓男子到派出所報案,因不滿楊姓警員處理態度,涉嫌朝他臉丟擲原子筆,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橋頭地院認為黃行為「時間點」,是在楊員受理報案後,不是在執行公務,認定罪證不足。
警方移送書指出,2023年11月4日深夜11點多,被告黃男前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報案,由值勤楊姓警員製作筆錄受理後,黃因不滿他執法態度,涉嫌當場朝對方投擲原子筆,被依侮辱公務罪移送法辦,並經橋頭地檢署起訴。
黃男辯稱,因警察一直趕人,情急之下,就把筆丟還給警員,沒有丟他的臉,否認犯行。
承辦法官指出,刑法侮辱公務員罪,是規範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予以侮辱。又查,黃員確有丟筆不當行為,但「時間點」是在警方受理報案之後,此時已非執行公務中,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黃案判決無罪,依法有據,但黃男另可能涉嫌公然侮辱罪,因此為告訴乃論,楊員則未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