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釀6勇消殉職!新屋保齡球館業者更一審獲輕判 消防局回應了
發生於2015年1月20日凌晨的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釀成6名消防員殉職,高院更一審今天逆轉改判球館業者6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2015年1月20日凌晨發生的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勇消殉職,業者劉得斌一、二審依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依刑法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輕判劉6月。對此,桃園市消防局回應「尊重司法判決」。
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案,桃園地檢署以少見的「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球館業者劉得斌,一、二審都認定劉未依法定期檢修保齡球館安全設備,導致電氣因素引發火警,依消防法第35條前段的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6名消防人員命喪火場不可歸責於劉,兩者無因果關係,今天改依刑法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輕判劉難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更一審審理認定,業者劉男火災發生後被救出時,曾表達希望不要再派人進去、裡面沒人了,劉男在救災過程並無故意,或過失,足以干預或誤導消防人員決策的行為,不能以消防人員罹難的結果,認定劉應負起過失致死刑責,兩者間並無因杲關係,或有歸責事由。
對此,桃園市消防局表示「本局的立場是尊重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