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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在屏東議員許展維服務處前放煙火 高院判無罪:不算恐嚇

警方在一年前逮捕李德全時上銬送辦,現在高院判決無罪。(資料照)

警方在一年前逮捕李德全時上銬送辦,現在高院判決無罪。(資料照)

2024/08/09 18:09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萬丹鄉民李德全去年7月31日深夜10點34分在屏東縣議員許展維萬丹服務處前方道路燃放煙火,並在臉書留言訊息,表達不滿,被依涉嫌恐嚇罪嫌送辦,李德全還被屏東地檢署收押,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未達到恐嚇的程度,判處無罪,全案定讞。

李德全因為準備參選立委的屏東縣議員許展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他在許展維臉書上貼文「你死了屏東才能進步」、「去死吧」、「幹」等言詞辱罵許展維,涉嫌詆毀許展維之名譽。並購買「掌上明珠鞭炮」字樣之2盒煙火,到許展維萬丹服務處前方之分隔道前施放煙火,並持手機朝服務處攝影侗稱:「幹你娘!垃圾維仔!讓人關剛剛好而已。」等語,又在臉書上貼文「剛剛慶祝偽善者揭露面紗,在門口放了煙火!明天有人要一起參與更大的煙活(火)活動嗎?」,全案在偵辦時檢方還將李德全收押,引發地方嘩然,被批評連放煙火都要被關,屏東地方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李德全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法官認為李德全表達是對所選出民意代表不滿意、雖言詞用語負面、粗鄙,尚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深夜在道路中施放煙火,至多令人嫌惡、受驚、不悅,難連接到「恐嚇」,並「致生危害於安全」,因此認為罪證不足,判決李德全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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