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同房欺負出獄當天刺傷舍友、管理員 男子再關4年半
梁姓男子服刑期間,不滿同房高姓男子屢屢責罵他,持原子筆刺傷高的眼睛、頭,監獄管理員發現制止,也遭他刺傷頭、鼻等處,被法院判處重傷未遂罪、傷害等罪合併判處4年6月徒刑。(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梁姓男子服刑期間,不滿同房高姓男子屢屢責罵他,竟在出獄當天持原子筆朝高的眼睛、頭部刺,監獄管理員發現制止,也遭他刺傷頭、鼻等處。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重傷未遂罪、傷害等罪合併判處4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梁姓男子因犯竊盜罪,被法院判處3月徒刑,去年1月入監,4月服刑期滿;梁男不滿服刑時,同房高姓男子屢屢指責他作業不力,刑滿出獄當天清晨5時許趁高睡覺時,雙手各持1支原子筆,朝高男的臉、頭等處攻擊,刺傷高左眼瞼、傷及眼周圍,林姓、陳姓監獄管理員發現後制止,也分別遭梁刺傷,頭、鼻有多處撕裂傷。檢方調查後將梁男依重傷未遂、與傷害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梁男辯稱,攻擊高、陳、與林之人不是他,他有在用抗憂鬱、躁鬱、思覺失調、妄想失憶症、幻聽、幻覺等6種藥物,他用藥近20年了,根本沒有妨害公務。
法官為釐清梁男精神狀況,請亞東紀念醫院對梁進行精神鑑定後認為,梁男的語言理解力、表達能力、記憶能力均異常,表達能力流暢,敘事組織力尚可,認為梁員持原子筆攻擊高等3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使其行為能力受到影響。
法院因此認為,梁男於案發時的精神、邏輯、意識均屬清晰狀態,非但懂得避重就輕,且拒絕在筆錄上簽名,顯見對自己所做所為知之甚詳,審酌梁男犯案迄今,非但未賠償,也未獲高男等人原諒,依重傷未遂罪與傷害罪,合併判處梁男應執行4年6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