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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雞排店最後沒開成 法官判總部須返還53萬加盟金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已不用提供加盟服務,故判他須返還加盟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已不用提供加盟服務,故判他須返還加盟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4/08/04 14:3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鄒姓男子想加盟陳男經營的連鎖雞排店,先支付10萬元定金後,再陸續匯出53萬元的加盟金。未料,最後因為找不到合適的店面,只好選擇不開業,要求陳男返還53萬元。陳男則認為,加盟設備均已訂購,且契約仍存續,拒絕退款。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已不用提供加盟服務,故判他須返還加盟金。

鄒男向法官表示,自己在2020年3月12日先給付陳男定金10萬元,要求加盟陳男經營的雞排連鎖店。約定找好店面簽訂租約之後,再正式簽訂加盟契約,期間已經陸續將53萬元匯給陳男。但一直在汐止找不到合適的店面,只好作罷,也代表加盟契約本約未成立,同意陳男留下定金,並返還53萬元預付加盟金。

鄒男更表示,縱使法官認定本約有成立,但也是要陳男繼續授權商標使用、提供器材設備及加盟事務服務、教授經營管理、製販商品知識、專業人員技術輔導等,但陳男並未履行,契約應視同終止。

陳男則向法官指出,當鄒男支付10萬元定金時,加盟契約本約已經成立,只需確認加盟店址即可,而契約中提到的「自動終止」約定,是指如經營不善,總公司不會再向加盟人求償;且收取加盟金是要用於購買硬體設備、技術、招牌、商標、總公司供應原物料及簡易裝潢。目前已先訂購相關設備,並與廣告公司進行初步規畫事宜,且鄒男已經習得相關技術,只要選好店址就能提供相關服務,因此不願退還加盟金。加盟契約本約仍為有效,請法官駁回告訴。

法官認為,雙方約定加盟主須先繳交3萬元加盟預約金,並於正式簽訂加盟契約時扣除,鄒男並無給付53萬元加盟金義務;而陳男稱已先訂購加盟設備等作業並非無根據。而雙方本約中指出加盟方表達無法繼續經營事由,本約就自動終止效力。

法官認定,雙方在終止契約時,陳男尚未提供加盟契約約定的服務及交付加盟器材設備,契約終止後,也無提供義務。而陳男收取的53萬元加盟金,因無需給付相關加盟服務,自然失去受領法律依據,故判處陳男返還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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