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筆夜襲獄友眼球 法院認證「非致命武器」駁殺人未遂
電影中常出現用筆當凶器刺眼的殺人橋段,不過現實生活中,台南地院認定筆為非致命武器。示意圖,非新聞指稱原子筆。(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原子筆當凶器在獄中真實上演。張姓槍砲犯,趁吸毒前科的獄友熟睡,拿原子筆刺眼,所幸僅劃傷眼皮;南院簡易庭依傷害罪判3個月,檢方認為構成殺人未遂,合議庭認定筆非致命武器,證據也不足,駁回檢方上訴。
去年7月清晨,張趁獄友熟睡,悄悄起床拿原子筆,在舍房監視器死角,彎腰進入獄友的床鋪,用原子筆刺向對方的右眼。
獄友驚醒及時抓住筆,其他舍友聽到他呼救,也幫忙攔住張男,但還是造成眼皮有1.5公分的開放性傷口,在管理員介入後,才制止張男的攻擊行為。
張男以原子筆當凶器的行為,簡易庭認為是傷害案,判處3個月徒刑,但檢方上訴,認為眼睛是重要器官,受到嚴重攻擊可能造成死亡,應構成殺人未遂罪。
然而,合議庭認為,獄友的證詞指出,他與張男沒有仇恨,且監視器也沒拍攝到行兇過程,張男的行為雖具有危險性,但沒有證據顯示張男有殺人意圖,且原子筆並非致命武器,攻擊力道也不足以致命,因此很難以認定張男有殺人犯意。
法官強調,張男的行為已構成傷害罪,但未達到殺人未遂的程度,因此最終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