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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膠廠員工破壞圍牆想行竊 自白犯案、21張監視器畫面仍無罪

    台南地院簡易庭對一件加重竊盜未遂案做出無罪判決,強調竊盜「著手」的認定。(記者王捷攝)

    台南地院簡易庭對一件加重竊盜未遂案做出無罪判決,強調竊盜「著手」的認定。(記者王捷攝)

    2024/08/01 07:2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犯罪自白被稱為「證據之王」,不過台南地院簡易庭做出一件較為學理派的判決。王姓男子在塑膠工廠上班,他破壞工廠圍牆想行竊,結果因觸發警鈴未遂,檢方以王男自白犯案加21張監視器畫面輔助,主、客觀證據都有,起訴王男加重竊盜未遂,不過法官認為,王男停沒有具體的行竊行為,連未遂都不構成,做出無罪判決。

    去年6月晚間,王男騎車到工廠,拆卸圍牆進入公司廠區,想打開窗戶進行竊盜,結果誤觸警鈴失風,檢察官認為,這符合刑法321條加重竊盜未遂「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犯案」的要件,並以王男的自白、老闆的指證、監視器影像等作為起訴依據。

    然而,在學理上,對竊盜「著手」的定義,是指未遂犯在犯罪行為的實行過程中,因一些原因未能成功,以王男的例子來說,王男在破壞圍牆後,雖然是因為誤觸警鈴而停止,但因為沒有搜索財務、選定下手目標的證據,所以在破壞圍牆後可能還有其他選擇,因此法官覺得,這不構成竊盜犯行的著手階段。

    法官認為,王男只進行了竊盜的預備行為,還沒有升級未到行竊,因此,依「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原則,即使有王男的供述、證人與監視器畫面,但這些證據不足證明王男有罪,因此判處王男加重竊盜未遂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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