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被爆要助理銷毀電腦滅證 北檢這原因未分案偵辦
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涉貪被判刑。(資料照)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涉浮報詐領立委助理加班費案被判刑,其助理陳奐宇先前開庭時稱,高虹安曾教唆他和助理黃鈴惠刪手機訊息、銷毀電腦滅證。由於脫免罪則是本性,自己親手湮滅或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均不構成犯罪,因此高虹安這部分不會有刑責,加上黃鈴惠並未照做,北檢未另分案偵辦。
今年4月,北院傳喚陳奐宇作證時,檢察官提示他在調查局供述的筆錄,內容指出,高虹安助理費問題首次被媒體披露後,高虹安和他、助理黃鈴惠3人在新竹香山的一間套房討論,高虹安請他們不要擔心,要求勿對外發言,會幫他們找好律師,指示黃鈴惠刪除電腦資料,並要陳奐宇向「小兔」黃惠玟轉達刪除手機資料,還希望最好能完全銷毀。
檢方秀出筆錄後,當庭詢問陳奐宇,筆錄裡的證詞是不是真的?陳奐宇強調,「我所述都實在」。此證述在法庭上公開後,引發譁然,但高虹安教唆他人湮滅證據是否構成犯罪、台北地檢署是否有另案偵辦,備受外界討論。
對此,律師郭明翰表示,刑法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明定是針對湮滅「他人」被告案件證據,也就是湮滅別人案件的證據才會受處罰,若是被告對自己案件湮滅證據,或對此教唆他人滅證,因無期待可能性,並不受處罰。
因此,高虹安教唆陳奐宇、黃鈴惠湮滅案件證據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至於陳奐宇也是同案被告,他若照做也無刑責。此外,黃鈴惠部分,她在全案為證人身分,據悉,黃並未依高虹安指示刪除訊息或銷毀電腦,因此台北地檢署針對此部分並未另分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