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青年與12歲小女友偷嚐禁果 判刑4年還要賠償40萬元
柯男與12歲小女友偷嚐禁果,被判刑4年還要賠償40萬元。(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19歲柯姓男子與12歲小女友偷嚐禁果,結果被少女家長查覺,憤而提告,柯男被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性交罪,併處4年徒刑,還要賠償被害人40萬元,可上訴。
柯男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年僅12歲的小女友,因難忍一時性慾,連續在汽車旅館與小女友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少女父母查覺異狀,追問之下,才知與柯男偷嚐禁果,憤而對柯男提告,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柯男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行成立,併處4年徒刑,可上訴。
少女家屬並對柯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要求100萬元賠償金;柯男坦承犯行,因目前擔任超商店員,收入不多,希望能酌減賠償金額;屏東地院衡量全案情狀,判決柯男應賠償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