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欲輕生獲救卻悶死6歲兒 二審仍判16年5月
全國首件國民法官參審的母殺子案,高院今判16年5月,許婦還押不發一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許姓單親母親前年諸多因素欲尋短,悶死6歲兒子「帶他一起走」,遺書還稱「希望火化後和兒子放在一起」,她卻輕生獲救,成為全國首件由國民法官參審的母殺子案件,一審判許婦16年5月徒刑;高院審理仍認定許婦犯案時辨識能力並未顯著降低,也不符合自首規定,未獲減刑,今仍判16年5月。可上訴三審。
在押的許婦,今被提訊出庭聆判,還押時未表示意見;宣判後,高院考量許婦的羈押期將於7月10日屆滿,立即召開延押庭,許婦對是否延押,表示沒有意見,許婦的律師請求給予交保,可將她限制出境、住居代替。高院裁示,近日以書面做出裁定。
檢警調查,37歲許婦與前夫侯男離婚後,雙方約定輪流照顧小孩,一人一週,但案發前,許婦以各種理由不讓小孩回到前夫家,並編造小孩打疫苗不舒服等理由向老師請假。
前年10月19日晚間,許婦悶死兒子後留遺書輕生,雖學校已通報許婦前夫,但為時已晚,警方破門而入,男童已過世,許女送醫後獲救。新北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她。
審理時,許婦律師團主張,許婦遭逢親人過世、負債、婚姻失敗、失業等打擊,雖察覺自己精神狀況出問題,因擔心有精神疾病被嫌棄而未求診,案發時重度憂鬱症發作,打算輕生,因不信任前夫與娘家、不忍小孩獨活而下手悶死兒子,犯後自首,並感到懊悔,若重來一次不會再做這樣的決定。
許女律師團爭取許女因精神疾病致辨識與控制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適用刑法19條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且她犯後自首、情堪憫恕,希望能減刑。
但檢方認為,依據醫院鑑定報告,許婦犯案時並無因精神疾病等影響,致辨識與控制能力有喪失或顯著降低情形,且案發後,檢警早已鎖定她涉案,不構成自首規定,不應給予減刑,建議量處17年到20年之間徒刑。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許婦16年5月徒刑。上訴後,高院認定一審判決適當,今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