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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廣場爭議三方唇槍舌劍 市府、大日律師圍剿NET

主富服裝公司(NET)主張擁有東岸商場2到4樓所有權,主富律師與市府大日律師,唇槍舌劍,三分激辯2個半小時。(資料照)

主富服裝公司(NET)主張擁有東岸商場2到4樓所有權,主富律師與市府大日律師,唇槍舌劍,三分激辯2個半小時。(資料照)

2024/06/05 16:2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東岸商場產權糾紛案,原營運商福主富服裝公司(NET)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訴訟,主張擁有東岸商場2到4樓所有權。基隆地院今(5)日再開庭審理,主富針對大日(二房東)與基隆市府間OT(營運移轉)契約,以及與大日間合作協議內容,三方激辯2個半小時,針鋒相對。

基隆地院審理基隆市東岸商場產權糾紛案,今天上午9點30分在第九法庭審理,由曹庭毓法官針對市府、大日間OT契約內容與大日與主富合作協議內容,逐一提問14個問題,開了2個半小時才結束,預計8月7日續行審理。

主富律師主張,主富公司於2016年間與大日間簽訂的第一份租賃契約明訂,大日同意提供東岸商場1樓部分、2樓全部及建物外觀,由大日經營管理,本案建築外觀也由主富設計規劃建照、裝修、招商與營運,後來在補充協議書增加的文字「依法」增建3、4樓等,僅是重申租賃標的範圍而已,從契約內容足見,均由主富出資興建。

市府律師則指出,市府不租賃合約當事人,不知簽約過程,但對合約內容有意見,主富公司認為依法增建,所謂依法是依據促參條例?還是什麼法律?因為依OT案而言,市府是依大日公司提出的改善計畫,同意大日可以自己出資興建後,移轉給市府根本沒有同意過的主富可以興建,或是知悉是主富出資興建,不知道主富所謂依法,是什麼法?

此外,主富提出與大日的補充協議書中多了3樓與4樓,依一般常理,如果主富認為依法增建,而且自始取得建物所有權,在簽協議書時,就應該向大日主張為什麼要租賃,應該主張享有增建建築的所有權,但主富簽署協議書時,仍同意承租該範圍,顯見在簽約的當下,主富已認為增建2到4樓部分,包括在市府委託大日公司營運的範圍內,屬於市府所有。

大日的律師則主張,主富已自稱,大日與主富公司補充協議書新增建物為租賃標的,又依大日與主富間租賃契約於租賃終止時,主富負有返回租賃物的義務,所以依合約內容,顯與主富主張為增建2至4樓新建物的所有權人,明顯矛盾。

主富律師回應指出,市府律師的主張,全屬市府臆測之詞,主富一概否認,依照主富與大日公司租賃契約書第一條規定,新增建物是由主富出資新建,若要移轉新增建物所有權,主富與大日間必須要有物權處分行為,而依民法758條規定,處分法律行為須先登記始生效力,2到4樓新增的建物於今年年3月才第一次完成登記,所以在此之前,縱然大日或任何第三人有所謂承諾或處分行為,對原始取得新增建物所有權的主富公司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主富律師強調,截至目前,基市府與大日公司所提的所有書面文件,均僅生債權效力而已,與主富公司提起的確認所有權存在與排除所有權侵害訴訟標的均無關聯;此外,主富當初增建2到4樓是依照建築相關法規增建,新增建物因此依法取得建築與使用執照,與促參法並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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