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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勝酒力尿在計程車上還打司機 男被判拘55天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雖未與劉姓司機達成和解,但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雖未與劉姓司機達成和解,但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4/06/03 14:2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王姓男子去年6月12日晚間酒後搭乘計程車時,因不勝酒力而尿在車上。劉姓司機向王男索討清潔費,雙方發生衝突,王男竟拿平板電腦毆打司機,還敲打車門,造成司機受傷,憤而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雖未與對方達成和解,但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王男曾因酒駕被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卻不知悔改,於案發當時酒後乘坐劉姓司機的計程車,因酒後失禁,遇司機索討賠償時失控,與司機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對方眼睛與頸部受傷。

檢察官偵訊時,傳喚王男均未到庭,依計程車司機提供的證詞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等資料,認定他涉犯傷害罪,依法將他起訴;因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該案,屬於累犯,請法官依法加重其刑。

法官調查,王男先前因酒駕被判刑,此次則因酒後傷人,雖均為酒後違法,但性質並不相同,故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法官認為,王男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賠償相關損失,應以嚴懲,但考量他已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故判處王男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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