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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水攻擊老闆嗆「你攤位不要做了」 基隆男遭判刑3個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5天,均得易科罰金。 (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5天,均得易科罰金。 (記者吳昇儒攝)

2024/06/02 17:4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男子陳威丞與友人林志燁前年3月間,到基隆廟口夜市用餐時,因拿隔壁攤販椅子,引起老闆不滿,進而發生口角。陳、林二人輪流丟擲桌上的碗,還嗆自己是廟口小孩,要老闆不要做了;陳男更拿出辣椒水及碗攻擊對方。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5天,均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林、陳二人前年3月間某日下午1時許,一同前往廟口夜市吃飯,陳男因擅自拿隔壁林姓老闆攤位的塑膠椅,雙方發生爭執。陳、林二人竟對老闆恫稱:「我是廟口小孩,你嗆我,我廟口的,你攤位不要做了(台語)」等語。

此外,陳男更不善罷干休,拿起飲料、桌面上的碗朝林姓老闆丟擲,更拿出辣椒水,朝對方臉部襲擊,造成老闆眼睛及頭皮受傷,憤而對兩人提告。

檢察官偵訊後,依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將陳、林二人起訴;陳男另涉傷害罪部分,也一併依法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林二人只因細故糾紛竟出言恫嚇被害人,陳男甚至用辣椒水攻擊對方,造成損害難認輕微,且事後均未賠償對方損失;考量兩人犯後承認犯行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判處兩人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3萬5千元;陳男另觸犯傷害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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