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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停車超線被拖吊怨太over 新北議員黃心華盼警給彈性空間

車輛前輪至前懸部分車身些微超越停放線。市議員黃心華表示,相關類型的新聞全國各地時有所聞,希望警方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斟酌處置,而非直接以最重處分。(黃心華提供)

車輛前輪至前懸部分車身些微超越停放線。市議員黃心華表示,相關類型的新聞全國各地時有所聞,希望警方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斟酌處置,而非直接以最重處分。(黃心華提供)

2024/06/02 09:37

〔記者董冠怡/新北報導〕有新店區市民日前至中和區時,將車停放在泰和街一處路邊收費停車格,暫時離開現場,未料返回後卻驚覺車子被拖吊,不只要繳停車費還得罰錢,質疑警察「搶錢」。轄區市議員黃心華說,從照片上來看,雖然車輛前側有些微超線,但應不至於嚴重到需要拖吊的程度,且警方引用的法條內容不夠明確,詢問相關類型案件執法技巧能否調整,依據實際情節輕重程度斟酌處置。市府警察局長廖訓誠回應,內部會再檢討。

黃心華指出,車主曾提出申訴但無用,兩度協助行文詢問拖吊原因,警方回應,經查車輛前輪至前懸部分車身超越停放線,並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其實可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羅列態樣更為明確。

黃心華說,警方執法通常可視違規程度輕重,施以勸導、開單或拖吊,並且累積相關案例,當違規事實明確已影響周邊交通順暢、安全,直接拖走絕無二言,然而,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若停在停車格內,壓線或僅超線一點點,可以開單,但可否別從最重處分思考,給予彈性討論空間,尤其台灣汽機車數量龐大,但停車位不足,如果汽車與汽車之間,暫停一台摩托車,為了避免碰觸,前後車輛可能會挪移,或是車身大、車格小,都可能導致超出標線範圍。

他也提醒,拍照取締違規過程中務必留意取材角度,以防出現爭議,搞得民眾自覺冤枉,警方也引來不通人情的罵名,陷入兩難。

警察局表示,道路交通狀況瞬息萬變,員警是按現場狀況判定違規與否,假使法規訂定較為模糊、道路標誌線設置不當,或因年久磨損難以辨識,易增執法困難度,會持續加強教育訓練,民眾若對舉發單有疑義時,可透過致電、網路或現場說明等方式,向處罰機關如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陳述意見,或是直接向各舉發的警察機關反應,將重新審視違規事實,若確有不當並予撤銷。

警方補充,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6款規定,因上、下客、貨,致有違規臨停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以及深夜時段(0-6時)違停且未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符合上開要件情節輕微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

全市加強違規拖吊包含併排停車、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公車招呼站、紅線違停、經公告為機車退出騎樓區域、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以及民眾報案檢舉等嚴重妨礙交通項目,警察局說,將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仍應以前述提及內容執行維持秩序。

警察局指出,違規(臨時)停車如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在(到)場,且符合勸導項目,則實施勸導並責令駛離,如未在場,由現場員警確認違規事實後,先行製開逕行舉發標示單並拍照存證,若遲未改正駛離,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或通報拖吊。

圖為中和區泰和街,示意圖。(記者董冠怡攝)

圖為中和區泰和街,示意圖。(記者董冠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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