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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來路不明手機充電器釀火災 房客被判拘役30天

陳姓男子使用手機充電器不當,引發火警。(資料照,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提供)

陳姓男子使用手機充電器不當,引發火警。(資料照,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提供)

2024/05/14 20:0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竹南鎮大埔一街一棟5層樓的出租套房透天厝,去年2月間發生火警,有1人一度受困頂樓,經消防人員滅火後救出,沒有大礙。消防局調查,為4樓租客陳姓男子使用手機充電器不當引發火災。苗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罪,處陳男拘役30日。

這起火警發生於去年2月10日上午7點34分許,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獲報後,派遣竹南、頭份、造橋及後龍等消防分隊人車前往搶救。消防人員到場,發現失火透天厝的4樓後側冒出火煙,有1人在頂樓陽台待援,立即拉水線入內救援,順利將受困民眾平安引導下樓救出,並將火勢侷限於4樓後側房間,於40分鐘後將火勢撲滅,燃燒面積約4坪。

案經消防局火災鑑定人員調查,發現為起火房間的租客陳男,使用手機充電器不當,導致手機充電器因刃片短路引燃被褥、彈簧床等可燃物,進而造成火勢擴大,致生公共危險,全案交由警方依法送辦。

陳男坦承,他從公司貨車上取得來路不明的手機充電器後,拿回租屋房間使用,為自己的手機充電。

法官認為,陳男未注意所使用之手機充電器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亦未注意手機充電器、插座之使用及保養狀況,因而將來路不明之手機充電器插入插頭為其手機充電後,導致該手機充電器因刃片短路而發火警,燒燬房東之物品並危及周遭公共安全,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實有不該。

惟法官念陳男犯後均坦承以告而未加爭執,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學歷、現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罪,處陳男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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