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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繳費條碼供詐團騙人 男詐欺取財判刑10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4/04/22 15:0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曾姓男子在2021年間與詐欺集團合作,把自己的加密貨幣電子錢包「幣託」帳戶加值繳費條碼,提供給詐團使用,詐團成員則喬裝成網路借貸業者,以若要貸款須先繳費,向9名被害者詐得14萬餘元,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曾男10個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曾男與詐團合作,先是利用幣託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選擇以「超商加值」方式加值,等APP產生繳費條碼後,隨即提供給詐團使用,詐團則僑裝成網路貸款業者,以若要辦理貸款,須先以條碼繳費才能辦,誘騙民眾持繳費條碼繳費;待款項匯入曾男的幣託帳戶後,他隨即拿來買加密貨幣或轉帳匯入自己的郵局帳戶,全案總計有9人受騙,損失金額共14萬餘元。

審理時,曾男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使用幣託帳戶詐騙被害人,也沒有提供幣託帳戶、密碼及交易驗證碼給他人使用,不知道為何幣託帳戶會被詐欺集團用來詐欺」。

合議庭調查,曾男當初在註冊時,除綁定其中華郵政帳戶外,還登入自己的電子郵件信箱及手機,若完成加值繳費,幣託公司會通知曾男此事,不論提領帳戶內的新台幣或加密貨幣,系統也都會寄發「驗證碼」至註冊信箱,才能執行提領動作。

合議庭調查,本案被害者繳費後,曾男曾多次使用幣託帳戶將部分款項轉入其郵局帳戶,上述兩個時間點,系統均會立即寄通知至曾男的電子信箱內,且曾男使用幣託帳戶購買加密貨幣後,幣託公司亦會立即寄發電子發票曾男的電子信箱,另外,曾男自幣託帳戶提領加密貨幣或新台幣時,幣託公司均會將交易驗證碼寄至電子信箱。

合議庭判定,本案幣託及郵局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及電子信箱都是由曾男實際使用,被害人掃碼繳費後的金額,在扣除手續費後,亦均匯入曾男控制並實際提領轉匯的幣託帳戶,可見他確實實際參與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並從中獲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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