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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理專」A客戶3.5億 北院判周勵宏、胞妹等連帶賠償2億餘元

台新銀行前理專周勵宏。(資料照)

台新銀行前理專周勵宏。(資料照)

2024/03/22 18:2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新銀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10多年來侵吞11名客戶存款計高達3.5億多元,周勵宏被依特別背信罪判刑11年6月定讞,同案被告周的胞妹周承蓁、黃俊閔均因幫助犯,獲判緩刑。台新銀對周勵宏等人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台新銀有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等缺失,具3成過失責任,今判周和周承蓁2人,應連帶賠償4015萬多元,及周和黃俊閔應連帶賠償1億6369萬多元給台新銀。可上訴。

台新銀行求償主張,周夥同胞妹周承蓁、友人黃俊閔詐得、挪用客戶鉅額款項,已由台新銀行賠償給被害客戶,前年向北院提告要求周、周承蓁應連帶求償新台幣200萬元、美金173萬元,周和黃俊閔應連帶賠償2億6083萬多元。

周男辯稱所有匯款客戶均知情,單據上的印章、簽名都是客戶自己簽名,乃客戶委託授權、且知情,並未遭冒領,並非實際侵權之人;周並稱,縱認他應負賠償責任,台新銀因本案遭金管會裁罰,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應酌減他的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台新銀行就周男不法行為的發生,亦有未完善建立、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等缺失,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難辭其咎,應負擔3成過失責任,周主張應酌減賠責任為有理由,判決周和周承蓁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40萬元、美金140萬元約新台幣4015萬多元、周和黃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億6369萬多元給台新銀,約2億300萬元。

檢方指控,周勵宏因投資期貨失利,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客戶的存款,用以填補個人的財務黑洞,還大方支付女友的生活開銷,還到酒店尋歡一擲千金,出入以保時捷等名貴跑車代步。

檢方調查,周男從2008年至2020年任職台新理專,負責經營VIP級客戶,自2009年1月9日開始,藉推銷金融商品或宣稱能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以方便作業為由,要求客戶在多張空白的出款表單上用印或簽名,再將客戶存款轉匯至胞妹及好友帳戶,製造資金斷點後,最後匯進自己的帳戶私用。

周男利用老客戶對他的信任,挪用包括中小企業負責人在內的6名客戶存款,其中陳姓VIP客戶被挪用2億5506萬多元,損失最慘重。直到去年11月,台新銀行接獲客戶通報,鎖定對周勵宏查帳,周聽到風聲緊急脫產,變賣市值尚有200多萬元的保時捷跑車,找房仲急於脫手新北三峽一戶3000多萬元豪宅。

台北地檢署認定周有脫產、逃亡之虞,立即收網聲押獲准,同時凍結名下存款、查扣房屋、賓士車GLC300斜背休旅車、TOYOTA油電車等資產,去年3月將全案起訴。

台北地院認定周勵宏侵占客戶高達3.1億多元,金額龐大,嚴重傷害客戶對銀行信賴,依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將周判刑10年6月;高院二審指全案再有5名被害人提告、總計11人,且周案發後僅返還被害人1500萬多元,加重改判至12年4月,創下理專盜領客戶存款判決刑度最重紀錄。

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周勵宏濫用客戶信賴誆騙款項,又未賠償銀行損失(各客戶所受損失由銀行先行賠償),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另考量他無前科、坦承主要犯行、返還陳姓被害人部分款項等犯後態度,改判刑11年6月,至於犯罪所得扣除應發還被害人的金額後,其餘沒收。最高法院本月18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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