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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員推輪椅疏忽致身障者左腳趾骨外露 與基金會共判賠25萬

翁姓照顧員推輪椅疏忽致吳姓身障者左腳趾骨外露,士院民庭命翁男應與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連帶賠償吳女25萬多元。(資料照)

翁姓照顧員推輪椅疏忽致吳姓身障者左腳趾骨外露,士院民庭命翁男應與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連帶賠償吳女25萬多元。(資料照)

2024/03/19 11:1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派翁姓男照顧員照顧吳女,3年前翁未使用正確斜坡輪椅推行方式,導致吳女從輪椅上摔落釀左腳趾骨外露。士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對翁判得易科罰金之刑2月,另命翁與基金會應連帶賠償吳女25萬多元;刑、民均可上訴。

判決指,翁男受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派遣,是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人員,2021年11月12日翁受派陪同吳女赴馬偕醫院就診後,以手推動乘坐輪椅的吳女行經雙連捷運站外。

然翁男卻疏於注意推動輪椅應保持平穩速度,也沒留意路上的障礙物及不平的路面,導致輪椅車輪卡在路面凹陷處,釀吳女重心前傾而跌落路面,受有左腳趾骨外露等傷勢。士院刑庭依過失傷害罪對翁男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民事部分,吳女向翁男求償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撫慰金等,共97萬多元,且因翁男受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督導、考核及培訓,同時要求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翁男說他曾多次提醒吳女乘坐輪椅時要繫安全帶、外出要穿鞋,吳女都置之不理,如果吳女有聽他的話,當時不至於發生這起意外,否認賠償責任。

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則說翁男是獨立照顧服務工作者,並與吳女成立勞務承攬契約,翁男也要填寫身障者服務紀錄表,這就代表翁男是受吳女指揮監督、並非基金會,同樣否認賠償責任。

士院民庭指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得標的是台北市社會局的標案,並非只是單純媒合個案照顧,也包含辦理在職訓練;再根據協議書內容可知,照顧服務員需受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的監督與考核,故認基金會與翁男間距僱用關係,而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士院民庭考量這場意外吳女應獲賠50萬多元,但審酌原、被告各應負擔五成的責任,故命翁男與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應連帶賠償吳女2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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