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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警監守自盜!偷竊贓物庫金飾手表 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

林姓警員將贓物庫的金飾、手表竊取變賣花用殆盡。金飾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林姓警員將贓物庫的金飾、手表竊取變賣花用殆盡。金飾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4/03/16 12:05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某派出所林姓警員,於2021年12月1日清晨值班時間,將贓物庫的金飾、手表竊取變賣花用殆盡,林姓警員見東窗事發,雖然將金飾、手表補回,但因款式不同仍被發現,由於林姓警員自白犯罪,桃園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以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檢方調查,林姓警員將派出所保管的3枚金戒指、3條項鍊、3個金元寶及手表竊取變賣,之後因新所長上任,清點贓物發現數量短缺,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才發現是林姓警員所為,林姓警員見東窗事發,還買了3枚金戒指、3條項鍊、3個金元寶及手表送回贓物庫,只是款式不合,仍被發現而被移送。

判決書指出,審酌被告身為警員,未思端正己身,竟貪圖不法利益,利用執行勤務之機會竊取派出所內之贓證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於警詢、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以簡易判決處刑。

另查林姓警員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冀能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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