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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年資累計敘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學者這樣說

代理教師張凱翔為了年資提敘聲請釋憲。(記者吳政峰攝)

代理教師張凱翔為了年資提敘聲請釋憲。(記者吳政峰攝)

2024/03/12 20:5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代理教師張凱翔質疑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規定與函釋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導致台北跟金門的代理教師可以累計任教年資敘薪,其他縣市卻不行,一國多制,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2日召開言詞辯論,並邀請學者專家出具意見。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指出,教師待遇提敘屬制度性保障、法治國原則的法律保留事項,非社會國原則的給付行政概念。另因應少子化、年改延緩退休,致出現久任型代理教師現象,大法官在審查相關時,應就「久任型」及「非久任型」代理教師分別觀察。

董保城說,久任型代理教師的權益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且著眼於久任型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在教育自由與教育責任上幾無差異,相關規定已侵害其平等權,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反之,非久任型代理教師由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訂定辦法,尚無違再授權禁止原則。

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院長陳信安認為,代理教師的待遇事項,屬於教育人事制度一環,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屬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明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此亦應包含代理教師在內。因此,代理教師的待遇事項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相關辦法,已違反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配。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我國代理教師的員額及編制,因主管機關及學校採取「員額控留」、「遇缺不補」、專案補助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等措施,代理教師制度已有從暫時性轉為常態化教師編制的趨勢,且正式教師、合格代理教師及非合格代理教師,就職前年資採計方面,已形成一國多制現象。

人權會主張,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實具全國一致性質,應由中央統一規定。代理教師的養成過程、須通過的考試門檻、所負擔責任義務,均與正式教師無異,薪給卻因正式教師員額控管而有差異,難認存有合理差別待遇的目的。

大法官蔡烱燉、楊惠欽、詹森林、黃瑞明、蔡宗珍及呂太郎分別提出詢問,內容環繞教育現場實況、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及學生受教權等項。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庭末,司法院長兼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說,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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