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住家旁工地施工吵人 男持藍波刀傷2工人判6月
陳姓男子不滿住家旁工地於週日施工吵人,持俗稱「藍波刀」的博依刀劃傷2名工人,被苗栗地方法院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圖為博依刀示意照,非本案刀具。 (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市陳姓男子,不滿住家旁工地於週日施工吵人,朝工地內大喊「出來」,見有工人出來,就持俗稱「藍波刀」的博依刀,朝工人揮舞並劃傷2名工人,被苗栗地方法院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
陳男於去年8月20日上午10點23分許,不滿住處旁工地內工人施工過於吵雜,且當天是週日,氣得衝出家門,朝工地內大喊「出來」,陸續有5名工人出來,陳男隨即持俗稱藍波刀的博依刀,朝工人揮舞。一名工人先被陳男用刀劃傷左手肘,其他工人見狀,湧上前奪刀壓制;過程中,又有另一名工人的右手拇指被刀子劃傷。
陳男雖辯稱是因為對方人多勢眾,他才持刀子防衛,但法官調查認為,若陳男見對方人多不敵,大可躲回自家防禦,且陳男自承當時因工地施工聲響過大,引發其不滿,足證其在情緒激動下,主觀上應有恐嚇及傷害之故意甚明。
法官審酌陳男是成年且智識健全之人,理應知悉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但卻因不滿工人於假日施工時聲響過大,反手持刀刃甚長且鋒利、具高度危險性之刀具朝工人揮舞,致使2人受傷,所為甚屬不該。
法官復考量陳男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且迄今尚未與2名傷者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再衡諸陳男曾因酒駕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於前年1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可見素行非佳,兼衡一切情狀,依傷害罪處6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刀具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