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賣門號給詐團才賺300元 被判賠3萬再罰60小時勞務
台中地院認為李女雖有前科,但此案態度尚可,且以3萬元和解,輕判徒刑3月且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要提供60小時義務勞役。(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李姓女子2022年把門號SIM卡,以300元賤賣給詐騙集團,導致王姓女子受騙匯5萬餘元,警方查到李女並送辦,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李女雖有詐欺前科,但她坦承犯罪,且願賠償3萬元,被害人也表明不再追究,據此輕判徒刑3月,緩刑2年,條件是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300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李女於2016年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結識張姓男子,以沒錢繳房租,小孩及阿嬤沒地方住等騙詞,向張男詐得5萬,法院審理時,她承諾賠償張男,法官依詐欺取財罪輕判拘役55日,緩刑2年,條件是履行賠償張男3萬8000元(雙方和解的金額)。
李女又於2022年8月把她向電信公司申請的手機門號SIM卡,以300元賣給詐騙集團,騙徒用此門號打電話給王姓女子,謊稱王女購買的400元護手霜,無法下訂結帳,需由王女依指示匯款,進行「金流保障」,王女信以為真,把5萬7000元匯入指定帳號,王女事後查覺受騙報警,警方沒抓到騙徒,把提供SIM卡的李女送辦,台中地檢署依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女坦承犯行,法官認為李女前一案判拘役55日,緩刑2年,素行不算是良好;但此案她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已與王女調解成立,和解條件是分期支付賠償王女3萬元,王女同意不追究,判處徒刑3月,宣告緩刑2月,條件是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請履行賠償之責,至於她賣門號所得300元,宣告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