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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鍘!無故交付人頭帳戶被告誡 帳戶將封印受限5年

法務部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人頭帳戶行為人經告誡後,手上全部帳戶封印5年。(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人頭帳戶行為人經告誡後,手上全部帳戶封印5年。(記者吳政峰攝)

2024/03/01 12: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詐欺人頭帳戶猖獗,不論檢警如何查緝,仍如野草般春風吹又生,法務部為提高民眾對交付帳戶的警覺性,2023年修正洗錢防制法,新增人頭帳戶罪,對無故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者,經警察裁處告誡,5年內再犯,科以刑責;此外,3月1日起,經告誡者,手上所有帳戶將受暫停、限制、逕予關閉等程度不同處分,封印期間長達5年。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新增「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罪」,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行為,如: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帳號者,終有法可罰,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另針對賣帳戶(號)、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號)、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亦科以刑責,從此再無任何人頭帳戶不受法律規範。

法務部根據洗防法第15條之2授權,訂定子法「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3月1日施行,受裁處告誡的行為人,帳戶(號)功能將受影響至少5年,其已開立或新開立的帳戶(號),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銀行可視情節輕重,施予暫停、限制、逕予關閉等程度不一處分。

法務部解釋,封印期間為5年,期間行為人的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台幣1萬元,且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亦受限,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行為人的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縱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行為人亦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法務部強調,銀行於查證期間,即得先予暫停行為人的帳戶(號)功能,且若5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

法務部盼以強力措施大刀闊斧打擊人頭帳戶(號),造成行為人金融交易活動極大不便,帳戶(號)自交付瞬間起,再無任何利用價值,澈底消弭交付、提供誘因,根除詐團收購人頭帳戶(號)動機。

法務部表示,警政署迄今已裁處超過1萬2000人告誡處分,將與金管會、警政署依據3月1日上路的新辦法,以強力暫停、限制或關閉帳戶(號)措施,全面杜絕人頭帳戶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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