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毒觀察勒戒後不起訴 男聲請刑事補償遭駁回
刑事補償法庭駁回詹男聲請。(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詹姓男子2003年間因毒品案件被彰化地檢署逮獲,送觀察勒戒33日,經偵辦後,詹男身上雖有毒品,但體內未驗出,檢方遂不起訴施用毒品罪,改依持有毒品罪起訴,經彰化地院判刑6月確定。詹男自認不起訴卻被抓去違法觀勒,2023年聲請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庭認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日前駁回。
詹男目前在監獄服刑,他主張,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彰檢已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於2003年12月5日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起訴持有毒品罪,經彰化地院於2004年3月18日處刑6月確定,並於同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
詹男稱,在施用毒品不起訴處分確定前,他卻被抓去執行觀察勒戒33日,遭違法羈押並受一事兩罰,符合補償要件,故向彰化地檢署請求刑事補償。
刑補法庭指出,依詹男請求意旨,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日、停止羈押或執行之日起2年內,提出刑補請求,但詹卻遲至2023年5月30日才向其所在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長官提出「刑事冤獄賠償聲請狀」,而向彰檢請求補償,顯已逾期。
刑補法庭表示,彰檢傳喚詹男陳述意見後,認其當時未能覓得適當撰狀者,對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及進行,並無影響,因認其請求逾期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刑補法庭說明,冤獄賠償法2011年7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更名為刑事補償法,不論舊法或新法均規定,因犯罪嫌疑不足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或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請求國家賠償者,賠償之請求,應自不起訴處分確定日或自停止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之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
刑補法庭認為,詹男未於不起訴確定2年內聲請刑補,而遲至2023年才提出,確已逾期,且無法補正,日前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