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要繳500元! 民事訴訟新制費用一覽表看這
民事訴訟法新制徵收費用標準。(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27日召開例行記者會,由民事廳廳長周玫芳說明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表示,新制施行後,將可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民眾未來聲請法院職員迴避、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及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事項,都要繳500元。
其中,法院職員若真被裁定迴避,可退還500元;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許可承當訴訟、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等聲明或異議,要繳1000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3000元。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未來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
當事人過去如果不服抗告法院的確定裁定,仍可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民訴法第486條新增,當事人未來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當事人提起民事告訴,將須依民訴法第116條規定格式製作書狀,不能再任意寫。
陳婷玉指出,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經總統於2023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重點包括「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及「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
陳婷玉表示,為增進審判實務適用、瞭解新法,已分別於2024年1月12、18及19日,舉辦北(司法院)、中(台中地院)、南(高雄地院)區「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分區說明會」;同時配合修正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以有效提升法院審理案件及當事人準備訴訟效能,使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且合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