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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每票1千賄選 判2年撤銷緩刑定讞

雲林縣議員蕭慧敏賄選,一審原本給予緩刑5年機會,然二、三審都指蕭曾當過三屆議員,應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的重要政策卻仍賄選,決定撤銷緩刑,全案定讞。 (資料照)

雲林縣議員蕭慧敏賄選,一審原本給予緩刑5年機會,然二、三審都指蕭曾當過三屆議員,應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的重要政策卻仍賄選,決定撤銷緩刑,全案定讞。 (資料照)

2024/02/23 11:2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無黨籍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前年九合一選舉時涉及賄選案,去年被判當選無效確定。刑事部分她被查出見人就塞錢,明示、暗示把票投給她;一審指她違反選罷法判刑2年、緩刑5年;二審同樣判刑2年,但考量她曾當過三屆議員,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的重要政策卻仍賄選,決定撤銷緩刑,由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蕭確定被判刑2年,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前年九合一選舉,雲林地檢署接獲情資指,蕭慧敏前年以每票1000元向選區有投票權的選民賄選,最終以該選區第5高票勝選;檢方偵結依違反選罷法將蕭起訴。

法院審理時,蕭慧敏坦承犯罪。一審雲林地院認蕭違反選罷法中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然二審台南高分院指難認蕭慧敏「無再犯之虞」或「無執行刑罰之必要」,且蕭的自白已依選罷法規進行減刑,故難以她坦承犯行作為是否適用緩刑的審酌事項。

二審進一步提到,政府為杜絕賄選歪風、匡正選舉文化,每次選舉都會不斷地透過媒體及司法人員,對候選人或選民宣導勿以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換取選票。

然蕭慧敏曾為雲林縣第15、16、19屆縣議員,並登記參選第20屆縣議員,應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的重要政策,仍以候選人身分賄選,顯未嚴守分際並嚴重妨害選舉公正性,二審因此在判她2年徒刑的同時,決定撤銷緩刑,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蕭另被判當選無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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