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搭捷運站手扶梯...向後摔釀兩傷 法院判她拘役50日
阿紅搭手扶梯向後跌倒,導致兩名女子受傷;士院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女子阿紅(化名)被控去年在捷運北市南港展覽館站搭電扶梯時,因未扶好扶手而向後摔倒,導致兩名女子被撞倒而受傷。士林地院指阿紅與兩名女子的傷勢有因果關係,她卻否認犯行也未達成和解,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全案發生在去年4月11日中午,阿紅被控搭電扶梯上樓時並未扶好扶手,因而重心不穩向後撞倒兩名女子,導致兩女跌倒在電扶梯的踏階上而受有多處擦挫傷。
然阿紅自稱有握緊扶手,是因為電扶梯的階梯震動、運作等有問題,導致扶手上升速度比階梯慢,害她無法抓住扶手而跌倒。
士院根據捷運站的監視器畫面指,當下阿紅站上電扶梯後,將右手臂放在扶手上,身體則往右斜靠扶手,身體右下半部與右後腿則向後拖移,因而重心不穩向後撞倒兩名女子,代表她與兩名女子的傷勢有因果關係。
士院並考量阿紅至今否認犯行,且未達成和解等情,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