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竊錄偵查庭內容 還沒告贏對方先被判罰4萬
李姓婦人在基隆地檢署偵查庭上,以手機偷錄庭內非公開活動,被基隆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罰4萬元。 (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李姓婦人提告李姓、呂姓女子偽造文書罪,在基隆地檢署偵查庭上,打開手機錄音、錄影功能,偷錄呂、李在庭內非公開活動,被對方發現而露餡。基隆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李婦拘役40天,得易科4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李姓婦人對呂姓及李姓女子提告偽造文書罪,檢察官開庭調查時,李女不僅未關閉手機,反而打開手機錄音、錄影功能,偷錄呂女等2人應訊過程,被呂女發現後告訴檢察官。
檢察官為釐清李女是否真有偷拍,徵求李女同意後當庭檢視她的手機,果然在她手機內發現一段呂女等2人應訊的錄影畫面;檢方因此認定李女違反「進入偵查庭時請關閉手機或其他通訊設備」、「偵查庭內嚴禁抄寫、錄音、錄影或為其他記錄行為」等規定,將她依涉犯妨害秘密罪起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以錄影方式竊錄檢察官開庭過程及呂女等2人非公開活動及談話,對於公權力之行使明顯欠缺尊重,且破壞呂女等2人對於檢察署維護偵查不公開之信賴,惟念及李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4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