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火46死 縱火嫌犯黃格格確定逃死
高雄城中城大火46死案,二審審酌黃格格(中)的犯行屬於間接故意殺人,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判死,最高法院判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
首次上稿:15:29
更新時間:15:4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3年前高雄市城中城大火釀46死、43傷案,一審認黃格格犯放火、過失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依放火及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刑度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黃女確定逃死。
最高法院說明,現年53歲的黃女被判無期徒刑須服刑25年且有悔意實據,才得假釋出獄,屆時黃女已年近80歲,無論精神、體能均不如以往。
且黃女假釋期間,依法須付保護管束長達20年,若有逾矩情況會被撤銷假釋,屆時再度入獄執行,最高法院故決定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結果,駁回她的上訴定讞。
在押的黃女與郭姓男子有感情糾紛,2021年10月14日凌晨她先縱火,騎車離開城中城郭男住處30分鐘後,屋內冒出火光,隨後擴大燃燒釀禍。
黃女被檢方依殺人和放火罪起訴,一審高雄地院認定黃無殺人犯意,改依放火和過失致死罪判無期徒刑;黃女自認無罪,檢方則認為應判死刑,兩造均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指黃女犯的是殺人、放火罪,並指黃女不滿郭男與前女友復合,心中憤恨,故意將沉香餘燼微小火源倒置座墊上任憑燃燒離去。
二審並考量黃女案發曾傳「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什麼好怕的…你想看到的事情,我絕對會做給你看」等訊息給郭男,認定她為了報復洩恨,導致住戶死亡的結果。
二審也審酌黃女的犯行屬於間接故意殺人,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判死,且黃女服刑25年後若獲假釋,已逾78歲,對社會危害不大,仍判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