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洗錢 男判關再賠500萬
李男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洗錢,被橋頭地院判關並賠償5百萬元。(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男子李昆益涉嫌提供帳戶等資料,給詐欺集團歛財使用,共有薛姓女子等16人受害,損失金額高達1400萬元,被橋頭地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處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民事庭另判決他賠償500萬元予薛女。
判決書指出,李男將元大商業銀行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密碼等有關資料,提供給詐欺集團行騙使用,致使薛姓女手等16人,於2021年9月10日到110年11月28日陸續被騙,總金額高達1400萬元,其中薛女就匯了3筆共500萬元。
薛女等人不甘受騙,報請警方處理,辦案人員循線逮捕李嫌到案說明後,依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檢察官並聲請院方簡易處刑。
李男辯稱,交付帳戶等資料給暱稱「阿樂」男子,對方說經營融資公司,可以幫忙製作薪轉紀錄,貸款比較好過,不知道拿去歛財,否認犯行。
承辦法官不採信他供詞,並審酌其迄未賠償薛女等人分毫,犯後態度惡劣,及高中畢業、家境貧寒等情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由於薛女附帶民事求償,案件移送地院民庭,法官開庭間,李男經多次合法傳喚後,均未露面應訊,也未提出書狀答辯,對於薛婦主張,無疑視同自認,因此判決他賠償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