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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肇事逃逸 車內驚見一把槍!法官裁定不罰

法官認為警方並未舉證,肇事逃逸的通緝犯盧男,用玩具槍從事不法行為,裁定盧男不罰。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法官認為警方並未舉證,肇事逃逸的通緝犯盧男,用玩具槍從事不法行為,裁定盧男不罰。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4/01/17 10:1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盧姓男子去年(2023年)11月27日晚間,駕駛租賃車與另一車相撞肇事,盧男肇事潛逃,警察馳抵時,驚見車內駕駛座位上,有一把外觀看似真槍的玩具槍,盧男還是毒品通緝犯,警察找不到盧男,將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台中地方法院裁罰,不料,法官卻認為,警方沒有舉證,盧男企圖用這把槍恫嚇他人,或公然攜帶示眾,或有其他不法行為,據此裁定不罰。

裁定書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是非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中市警方於上述時間,接獲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一處路口有車禍,馳抵時見駕駛盧男已經棄車逃逸,僅留下洪姓乘客1人,另警方詫異的是,車上駕駛座有1把玩具槍。

警方聯繫租車行的店長,指證該車司機是盧男,他是台中地檢署與台中地方法院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緝犯,盧男遲遲不到案說明,警方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裁罰。

不過,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法官卻認為,警察沒有舉證,這把槍是放置在明顯可見之處,該槍放置駕駛座上,一般人僅由車輛外觀,尚難得知車內有玩具槍,另外,警方也沒有舉證,盧男企圖用這把槍恫嚇他人,或公然攜帶示眾,或有其他不法行為,致使他人誤認為真槍而心生畏懼事,不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列舉的「危害安全之虞」要件,據此裁定不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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