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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你的!」 離婚前出軌受孕 女驗DNA打官司還原女兒身分

離婚前出軌受胎,女幫女兒驗DNA打官司還原身分,南投地院法官准許生母的否認子女之訴。(情境照)

離婚前出軌受胎,女幫女兒驗DNA打官司還原身分,南投地院法官准許生母的否認子女之訴。(情境照)

2024/01/15 13:24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有一名人妻離婚前懷孕,離婚後生下女兒,受限法律規定受胎時間是婚姻狀態中,胎兒屬婚生子女,因此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該女拿DNA證明確認女兒為另名男子的小孩,南投地院判決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已很精準及成熟,判決該女所生小孩不是離婚丈夫的孩子。

電視劇常出現的驗DNA確認親子關係的劇情,在真實生活中上演。南投縣林姓女子與先生結婚9年多,兩人在去年協議離婚,離婚前林女已經懷孕,離婚後產下一女。

依照法律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子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小孩出生後,認定為離婚丈夫的孩子。

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林女在生下孩子半年內,即找「播種」男子驗DNA做親子鑑定,鑑定報告顯示,依DNA標記之分析結果,無法排除該男與林女之女兒的親子關係。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已很精準及成熟,證明該女所生小孩與離婚丈夫沒有血緣關係,判決准許林女提起的否認子女之訴。由於林女是原告,離婚丈夫和生出的女兒為該案被告,惟該案不可究責被告2人,因此訴訟費用由林女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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