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票1000行賄4人!宜蘭里長這樣辯 仍判當選無效確定
宜蘭縣里長林太源被控以每票1000元行賄,高等法院判他當選無效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林太源前年投入宜蘭縣頭城鎮下埔里里長選舉當選,但他被控涉嫌以每票1000元賄4人,宜蘭地檢署將他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訴訟。林男辯稱,警訊和偵查初期均否認賄選,因為年事已高又發生車禍無法久坐應訊,擔心遭收押影響選情及危害生命,不得已才認罪,但宜蘭地院不採信,判決當選無效。林男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今天仍判他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宜蘭地檢署指控,林太源參加前年11月26日舉行的頭城鎮下埔里里長選舉,為求能順利當選,同月11日下午5時,以現金1000元代價請託具投票權的蕭姓女里民投票支持他;同月12日下午5時20分,林男又交付3000元給有投票權的楊姓婦人,請託她和2個兒子投票支持他,已違反選罷法的投票行賄罪,將林男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訴訟。
宜蘭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警訊和偵查初期均否認賄選,因為年事已高,又罹患心臟病,長年需服藥控制,加上曾發生重大車禍,無法久坐應訊,因擔心遭收押影響選情及危害生命,與律師討論後,不得已才自白犯罪,因此他在偵查中的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
不過,宜蘭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在偵查中認罪,是出於自由意志,判決林男當選無效。林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據證人蕭女、楊婦警詢及偵查中證詞,及林男在偵查中的自白,足證檢方指控林男分別交付蕭女1000元、楊婦3000元,要彷蕭女、楊婦及2個兒子投票支持林男當選里長為真,已涉及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犯行,判決林男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