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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男威脅少女拍裸照!一審「顯可憫恕」 二審看不下去改判7年半

吳男脅迫少女拍裸照,一審援用「顯可憫恕」判5年10月,二審撤銷改判7年6月。(情境照)

吳男脅迫少女拍裸照,一審援用「顯可憫恕」判5年10月,二審撤銷改判7年6月。(情境照)

2024/01/11 10:1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吳姓男子曾有威脅女性拍裸照的前科,他在2022年間又故計重施,威脅就讀國中的少女小芳,自拍5張不雅照給他,台中地院一審時,他坦承犯行並與小芳母女以賠償6萬元和解,一審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5年10月,他上訴且改口宣稱自己不知小芳年齡,二審法官卻認為,吳男一審時認罪且和解,二審又改口,且沒支付尾款3萬元,是用認罪、和解換取一審減刑的機會,吳男有類似前科且無悔意,改判他徒刑7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2019年間威脅恐嚇女性自拍裸照,再將裸照上傳至色情網站,被法院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的吳男,於2022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就讀國中的少女小芳(化名),他威脅「我要跟妳同學講、再跟你家人講妳玩我感情、順便去學校跟妳老師講」,「妳今天再不給我看沒穿的,我就要跟妳朋友講了」,小芳迫於無奈,拍攝自己裸露胸部、下體照片共5張,傳送給吳男,卻被小芳之母發現報警。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男不否認犯行,也不爭執自己是否知道小芳是國中生,法官認為吳男確實知道小芳未成年,用小芳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的機會,以言語脅迫小芳拍攝裸照傳送給他,但審酌吳男坦承犯行,已經與小芳母女和解,賠償部分金額(3萬元),援用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依據以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5年10月(本刑是7年以上徒刑),吳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吳男於二審改口說,他不知小芳尚未成年,律師也辯護說,吳男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事後與小芳與母親調解成立,聲明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吳男掌握小芳年幼可欺的特質而加以威脅,自稱不知小芳未成年,此說不可採信,至於雙方和解,請求刑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強調,吳男於二審時,又改口否認知道小芳的年紀,未能坦白認罪,難認有悔意,且吳男僅給付小芳母女3萬元,未依約定付尾款3萬元。

二審強調,吳男之前又有同類犯罪的前科紀錄,他的惡性非輕,於一審用認罪、和解方式,換取一審法院減刑的機會,一審判決有上述瑕疵,應該撤銷改判,依同罪名改判徒刑7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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