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上了健康教育課 震驚5歲起父親對她做那檔事
女學生上健康教育課,才知道父親竟對她伸狼爪。(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女學生2009年間就讀國小六年級時,上了健康教育課程,震驚5歲起父親就對她做的事「舔下體」,是違反人倫的錯誤舉動,心裡痛苦,長大後鼓起勇氣質問,未料獸父竟說「我是好意」、「會很快樂」,女學生絕望提告,一審台北地院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處獸父3年5月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他不知悔改,加重改判3年6月。
判決指出,獸父從女學生5歲起就開始舔她的下體,女學生不懂事,不知如何反抗;到了國小二年級,老師開始教導一些道德觀念,女學生心裡覺得怪,會開始拒絕,但不會強力掙脫;2009年女學生升上小學六年級,上了健康教育課,震驚父親的行為是亂倫,開始拒絕,心裡痛苦萬分,陷入憂鬱中,覺得羞恥很髒。
女學生曾嘗試要找獸父詳談,但獸父一直強調自己不是變態,且說「經過你同意的」。女學生當時覺得是自己不對,產生罪惡感。女學生與友人聊到此事,認真討論提告一事,經過深思熟慮,23歲時終於打電話跟獸父攤牌,錄下兩人對話。
女學生質問為何對她做這些事情,獸父竟說「我是覺得好意,欸,這個會很快樂」、「我是好康逗相報」、「我不認為這樣是不對」、「我沒有猥褻妳的心態」、「我從來就不受這種禮教的束縛」、「我不受這種法律的限制」、「我最近愛上一個中班的小孩,妳認為不正常嗎?」、「我沒有什麼需要懺悔」。女學生聽完絕望心碎,撂下一句「這就是問題了,老爸!」心痛提告。
一審北院表示,獸父所為泯滅人性,顛倒倫常,對女學生身心成長造成嚴重創傷,惡性非輕,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迄今尚未與女學生和解,態度不佳,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判刑3年5月。檢察官質疑判太輕,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認為獸父犯行應為猥褻,撤銷一審判決。合議庭指出,獸父無視女學生心理人格發展,恣意以「體驗性高潮」為由猥褻,犯後卸詞狡辯,絲毫未見反省,甚至表示僅是不倫,而非不法之犯後態,實不應寬貸,加重改判3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