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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散布「遮眼黑函」中傷棄選里長 法院還他公道

橋頭地院認定,所散布的傳單生活照雖雙眼部分遮蔽,仍足以識別施個人身分,判2男有罪。(記者蔡清華攝)

橋頭地院認定,所散布的傳單生活照雖雙眼部分遮蔽,仍足以識別施個人身分,判2男有罪。(記者蔡清華攝)

2024/01/03 07:43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梓官區兩名男子,去年里長選前,在街頭電桿四處張貼、散布施姓男子「遮眼黑函」,指他欠債不還、性騒女子,施因而退選里長,李姓及鄭姓男子到案坦承犯行,分別被依違反個資法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及鄭姓男子前年10月間,騎乘機車在施男梓官區住處附近,以施之生活照(雙眼部分遮蔽)製作傳單,到處張貼,以及投放至住戶信箱、路邊車輛等。

傳單內容為「此人施XX四處生話,妨礙他人名義,欠錢不還且到處騷擾女性,請各位鄰居注意!!!」、「此人施XX在網路上四處騷擾女生,欠錢不還,亂生話,請各位小心注意此人,別上當受騙,真的是人神共憤天理不容」等文字。

施男原本有意參選里長,卻遭此「遮眼黑函」攻擊,被迫放棄參選,李、鄭兩男到案坦承不認識施男,及散布黑函攻擊施男,有意與被害人調解,但遭拒絕。

橋頭地院認定,所散布的傳單生活照雖雙眼部分遮蔽,仍足以識別施個人身分資料,損害其名譽並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依違反個資法判李、鄭各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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