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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法官判須賠被害人14萬元損失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提供帳戶的謝男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判他須賠被害人14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提供帳戶的謝男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判他須賠被害人14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2023/12/31 13:5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謝姓男子今年6月將名下的合作金庫、郵局提款卡透過交貨便的方式,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陳姓女子上當受騙後,將15萬元匯進謝男帳戶內,隨即遭人轉走。陳女不甘損失,要求提供帳戶的謝男必須賠償自己14萬元損失。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提供帳戶的謝男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判他須賠被害人14萬元。

陳女向法官表示,謝男能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給他人,會成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的工具,卻仍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自己因先前參加過某借貸平台,被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須匯款才能解凍平台功能,故陸續匯入10萬、3萬、2萬元到謝男的帳戶中。款項一到帳就被詐騙集團成員轉出,因此要求提供帳戶的謝男賠償自己14萬元損失。

謝男則向法官表示,自己並沒有拿到陳女的15萬元,更沒有取得詐騙集團提供的費用,請法官駁回陳女聲請。

法官認為,謝男將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而陳女被騙後,將款項匯入謝男的帳戶中,導致她有15萬元損失;且謝男觸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已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併罰3萬元。

法官認定,謝男行為已侵害陳女財產權,導致她損失15萬元(只求償14萬元),謝男應對其負連帶責任,判他須賠償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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