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男咆哮老婆「滾」又丟毛巾 挨告判賠3萬元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陳姓男子酒後對妻罵三字經及命令「滾」,還將毛巾丟在地上,田姓妻子認為受到精神損害,提告求償30萬元,台東地院法官認為構成精神騷擾,判賠3萬元。
田姓婦人向台東地院民事庭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指稱,她跟陳男是夫妻關係,去年11月某日,夫在住處後院之菜園,酒後不滿她詢問為何將其種植之蔥拔掉,便對她大聲叫囂三字經及命她「滾」,並對她揮拳,雖未擊中,但陳男仍不滿而將洗衣店內摺好的毛巾扔在地上洩憤,她欲離去,夫竟強奪她手機,致她手腕扭傷。
田婦說,夫在爭吵過程中推倒衣架、將毛巾扔在地上等行為足以致她心生畏懼,而造成等同於言語警告及恐嚇之效果,且「滾」此一具有威嚇意味之言語命令,也屬於實施精神上騷擾與脅迫之虐待行為,使她因此而壓力賀爾蒙增加,造成消化道系統病變,致生胃食道逆流及胃潰瘍等疾患,並有失眠症及焦慮症,為此求診約1年多,受有精神上極大痛苦。
陳男則說,他與妻及母親同住,因母親跌倒癱瘓在床無法自理,都是由他獨力照料,且做生意每月利潤都會分妻子一半,再另外給妻子菜錢1萬元,所以他不可能給原告精神上及經濟上的壓力。甚至在妻子在提起本件之訴後就離開住處,他擔心妻子在外的生活,擔心妻子沒錢,仍然提供金錢。妻本身就患有高血壓及失眠、焦慮症等症狀,他也有陪同去就診,妻子所指稱的所有病痛,並非他長期精神脅迫及不友善對待造成。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陳男於爭吵過程中推倒曬衣架與將毛巾扔到地上,雖然並未直接對原告之身體造成傷害,但此等肢體動作已足使田女心生恐懼,而造成等同於以言語警告及恐嚇原告之效果,且以「滾」此一具有喝叱意味之言語命令原告離去,堪認所為係屬對於原告所實施之精神上騷擾與脅迫等不法侵害行為,其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並屬情節重大,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