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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地檢署被貸款公司拖吊 謊報失竊逆轉改判無罪

郭男等人涉嫌謊報車輛失竊,被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郭男等人涉嫌謊報車輛失竊,被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3/12/22 07:3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郭姓男子將登記前妻林女名下轎車,停在橋檢停車場,卻因未繳納車貸被拖吊,涉嫌向警方謊報失竊,被地院依誣告罪判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郭等誤認貸款公司無權拖吊而報警,因而改判無罪。

檢方指出,2019年1月11日,被告林女向一家貸款公司貸款150萬元,自同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共分60期繳納,並以自小客車設定抵押。

由於林女2期未繳納,公司李姓法務人員於2020年12月8日下午,發現林女前夫郭男將該車停在橋頭區經武路橋頭地檢署停車場,於是依雙方合約規定,指示配合的業者拖吊,郭男經林女授權後,向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謊報失竊。

橋頭地院依誣告罪,分別判處郭男、林女3月徒刑和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2人均不服上訴。

郭男指出,當天下大雨地面潮濕,僅有「AUE」粉筆字跡,以為是小偷竊取;林女則說,公司人員有催繳,否則會拖吊,她有先繳1期,對方提醒儘快補繳,沒說要取回車。

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郭等被告誤為貸款公司未經強制執行,擅自拖吊愛車依法無據,所以向警方報案,並非虛構或捏造事實,所以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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