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代課老師帶女學生上床7次 還教她去找男人嘿咻
謝師聲明求輕判,二審法官認為他「傳達錯誤之交往、性行為觀念」,惡性不輕,不宜輕判,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2年6月。 (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中部一所國小謝姓代課老師,與女學生小芳「師生戀」,發生性關係7次,法院審理時,他強調是兩情相悅,並非一夜情,也不是單純利用小芳懵懂無知進而發生性行為。法官卻認為,綜觀謝師與小芳的對話記錄,大部分是討論要約在何時發生性行為、雙方性行為過程,謝師甚至說,自己已有女友,小芳升上國中二年級,也可以找男人發生性行為,法官痛批他「傳達錯誤之交往、性行為觀念」,惡性不輕,雖已賠償100萬元,但不宜輕判,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2年6月。
判決書指出,謝男是國小代課老師,小芳(化名)是他的學生,謝男卻從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亦即小芳就讀國小至國中時,帶小芳至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共7次,被小芳的父親提告,他賠償對方100萬元,不過,彰化地方法院仍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4年。
謝師上訴二審並強調,小芳出身貧困家庭,卻是活潑開朗貼心,這是兩情相悅的師生戀,小芳國小畢業後,到另一縣市就讀國中,仍與謝師往來,寫信給謝師「謝謝你那麼支持我,我在○○國中上課〜我會更努力照顧自己,不能忘記我哦〜我還想當你永遠的朋友」。
謝師並於法院審理時說,小芳因經濟窘迫而沒吃早餐,青春期發育受影響而身形瘦長,令他很不捨,提供金錢給小芳買早餐,又小芳因為月事不順或有婦科疾病就診,都是他陪同求診,並非對小芳有任何壞念頭,這不是一夜情,他也非單純利用小芳懵懂無知進而發生性行為,且他已經賠償100萬元與小芳及家人和解,聲明應從輕量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謝師無前科,且雙方和解,謝師已坦承犯行,可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不過,綜觀兩人的對話訊息,大部分是討論要約在何時發生性行為、雙方性行為過程,謝師還多次計算小芳的安全期後,決定何時與小芳發生性行為,且向小芳表示自己有女友,會與女友發生性關係,小芳升上國二後,也可以找其他男人發生性行為,對小芳傳達錯誤交往、性行為觀念,對小芳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惡性非輕,實不宜量處過低,據此改判2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