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逼車被錄影罰1萬8 男子提告宣稱無辜被打臉
林男自認無辜挨罰1萬8000元,提行政訴訟聲明撤銷罰單,台中高等法院卻認為他逼車屬實,判決他敗訴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林姓男子駕駛登記於公司名下的汽車,去年9月行經台中市南屯區時,變換車道逼直行車讓路,惡劣行徑都被民眾拍下舉發,挨罰1萬8000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他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方有車等待左轉,他當時車速又快,只能往右閃避,並無逼車之舉,法官勘驗錄影畫面卻發現,他不打方向燈,也不禮讓右方車道(外側車道)直行車,就直接切入外側車道,逼得直行車緊急煞車避免追撞,警方開罰有理,判決林男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於去年9月8日下午,駕駛登記於公司名下的自用小客車,行經南屯區大墩南路與文心南二路口,因「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俗稱逼車,逼迫他車讓路),被民眾錄影檢舉,由中市警局四分局開出1萬8000元罰單,記林男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輛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林男與公司不服裁罰,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否認逼車行徑,宣稱是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輛汽車突然停車等候左轉,他煞車不及,緊急打右方向燈,並切入右邊車道行駛,以避免追撞前車,並無任意迫近迫使他車讓道的行為,但法官不採信而駁回,林男與公司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明撤銷罰單與扣牌6個月等處分。
林男與公司主張,他駕駛公司車於案發處,前方有另一輛車突然停止道路中間,等待左轉,阻礙他於內側車道的正當行駛,且他的行車車速比較快,他只能緊急偏向右邊外側,並加速行駛通過,他當時後方沒有車,更無有逼車讓道之意,如果他沒有緊急變換到右方車道且快速通過,且緊急剎車不及,恐追撞前方等待左轉的車,造成連環車禍。
台中高等法院卻認為,原審依民眾檢舉的錄影畫面,認定林男原本行駛內側車道,沒有打右方向燈,就開始變換到外側車道,另一輛車也是在同時開始由內側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之後於外側車道直行,林男應有足夠時間及距離,注意到前方有車輛正於路口等停準備待轉(左轉),並提前減速煞車、打方向燈變換車道,用這些方法繞過待轉車,但林男卻不顧外側車道的直行車,不打右側方向燈直接變換車道,迫使外側車道的直行車閃避,必須緊急煞車,避免撞上林男的車。
法官強調,林男當時的位置,應能清楚看見直行車,卻不禮讓直行車,反而以迫近方式貼近直行車,卻又興訟否認逼車,辯詞不足採信而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