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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籍移工口角殺同鄉判18年入獄 檢察總長邢泰釗提非常上訴少關4年

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

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

2023/12/11 13:1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越籍移工武文山8年前為了替與同鄉起爭執的友人出氣,衝突之下殺害了對方,被依共同殺人罪判刑18年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上限為「2月以上、15年以下」,原審判決18年已違背法令,經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上月撤銷原判決,改判武14年徒刑,等於可少關4年。最高檢今表示,本案彰顯司法不分國籍,平冤糾錯的可貴價值。

最高檢今指出,本案經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翁健剛(已轉任桃園地院法官)於起訴後,仍持續關心各被告後續判刑、執行狀況,今年9月底,翁發現武男的原審確定判決似有量刑錯誤,隨即告知最高檢檢察官吳梓榕,經調閱全卷審慎研析後,認定原審確定判決確有量刑違背法令情事,為免冤獄,報告檢察總長邢泰釗後,今年10月17日,由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表示,原審高等法院認定武男共犯殺人罪,該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為2月以上15年以下」,即我國刑法針對有期徒刑,明定有15年的上限,倘若被告無其他加重或減輕的事由,法院至多僅可宣判15年徒刑,本案原審於判決理由中,並未論及武男有何加重事由,判刑18年,顯然違背法令。

最高檢強調,檢察官吳梓榕自今年8月30日才從台南地檢署調任最高檢1個多月,積極且勇於任事,發現法院判決錯誤,即簽分辦理非常上訴案件,充分彰顯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的精神,也感佩最高法院法官保障人權,具同理心,於收案後僅1個月內,迅速裁判,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改判刑14年,彰顯司法「平冤糾錯」、避免冤獄的普世人權價值。

武男於2013年8月來台工作,案發時僅22歲,武於2015年3月15日晚上,與阮姓、陳姓同鄉前往桃園市某小吃店吃晚餐時,見阮某與同桌其他越籍人士起口角,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武男因挺朋友而犯案,與阮、陳2男分持匕首、開山刀將范姓被害人砍傷,經送醫後不治。武男經羈押、服刑,迄今已近9年;同案被告阮男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6月,如今已假釋出獄;陳男依共同殺人罪判刑12年,現仍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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